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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政策规定

2018年01月04日 09:05  点击:[]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市政发〔201523 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在辽阳市辖区范围内工商注册的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首次就业、毕业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 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享受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标准为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最低 标准之和的 50%。享受期限最长 3 年。

二、自主创业补助政策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合法经营 1 年以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年销售额在 3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500 万元以上,分别带动 3 人、 10 人、20 人、50 人以上高校毕业生就业,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 定为创业带头人的,一次性分别给予 2 万元、万元、10 万元、20 万元资 金扶持。

三、创业孵化扶持政策

对进入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或市级以上众创空间,拥有自主知识 产权和发明专利的创业项目,给予 5 万元资金扶持。

四、创新创业大赛扶持政策

每年定期举办辽阳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在我市落地转化的,经 评审,按其投资规模分别给予 3  20 万元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五、网络创业补助政策

毕业 2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经营并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 名注册认证的企业,年内按其年销售额的 1‰给予奖励,每年奖励最高不 超过 3 万元。

六、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每人贷款额度由现行 10 万元提高至 30 万元, 并按政策给予贴息;其中,10 万元以下按现有政策执行,10 万元以上至 30 万元由市和县(市)区财政分别按 50%给予贴息。

七、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兜底安置政策

对离校未就业的困难家庭普通高校毕业生,政府开发公共管理和社会 服务岗位,实行兜底安置。对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专业技术人员 招聘的,予以优先安置。

八、鼓励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创业政策

允许事业单位人员(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具有中小 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离岗创业。离岗创业人员与所在单位签订相关 协议,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年内停发工资,保留原身份, 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工龄连续计算,职称参评不受影响。 3 年自主离岗创 业期满,不回原单位工作的,本人应提前 2 个月书面申请并按有关政策办 理辞职手续。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离岗创业前的职级待遇适当安排工作。 全市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出现空缺的,首先面向本科一批以上普通高校毕 业生(含教育部认证的硕士以上学历留学回国人员)引进人才。

九、有关说明

(一)本规定所称的“毕业 2 年内”是指从毕业年度(毕业所在自然年,即 1  1 日至 12  31 日)后 1 年起算,截至该年度的 12  31 日; “新招用”、“首次就业”,除文件中已明确外,均指本规定实施之日起 新招用和首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以上政策与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 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以上奖励扶持资金均为税后金额。创业资金补助、创业大赛的 评审和奖励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细则。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