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7〕28 号),结合我市实际,就切实 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就业创业环境
(一)促进就业协同。围绕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构优化 与就业转型协同,综合考虑对就业岗位、失业风险等的影响,加快资源型 城市转型发展,以发展持续替代产品产业为重点,结合产业结构优化先导 区、新型工业化先导示范区建设,精准制定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 资等重大政策。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加大对商贸物流、交通物流、信息网 络等建设和改造项目的倾斜力度。简化工商登记手续,全面实施“五证合 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逐步实施“多 证合一”,提供企业开户便利,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优惠。
(二)创业补贴政策。持续推进“双创”,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 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落实创业场地补贴, 对没有进入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的在法定劳动 年龄范围内的高校毕业生(毕业 5 年内,下同)、退役士兵、就业困难人 员、返乡农民工等群体,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给予最高不 超过 5000 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对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高校毕业生参军退伍人员自主创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1 万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2 年。落实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在辽阳市内注册设立的由各类劳动者自主创办,实现自身就业并吸纳 3 人以上符合政策规定的各类人员实现就业的实体,可在成立 5 年内申请创业带 头人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带头人创办的经营实体要与招用的就业人员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享受社会 保险补贴。创业带头人创办经营实体自认定当年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 间最长不超过 3 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并取得营业 执照的,可一次性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
(三)优化创业载体升级。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众创空间等 建设,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合理规划布局,加快推进社会资本投资,鼓励 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优化配置技术、装备、 资本、市场等创新创业资源。为入驻孵化基地的城乡初始创业者(含创办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免费使用或低租金的生 产经营场地及创业孵化服务,为初始创业者降低创业成本,化解创业风险。 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可适当再延长 不超过 2 年的孵化周期。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定并挂牌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基地面积达到 1 万平方米以上(含 1 万平方米,下同),入驻孵化对象 60 户以上,带动就业 500 人以上的,每年市政府给予 150 万元的补贴;面积达到 5000 平方米以上,入驻孵化对象 40 户以上,带动就业 300 人以上的,每年市政府给予 100 万元的补贴;面积达到 3000 平方米以上,入驻孵化对象 30 户以上,带动就业 200 人以上的,每年市政府给予70 万元的补贴。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建成 1500 平 方米以上的县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园),每年由县(市)区政府给予 20 万元的补贴。各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可以兼得。
(四)扩大担保贷款适用范围。凡在我市以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 来共同创业(含网络创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的城乡劳动者(不 受户籍限制),以及当年吸纳就业人数达到原有职工总数 15%及以上的小 微企业,均可享受我市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商业银行可自行确定是否 将个人信用卡的分期付款记录作为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依据。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
(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激活高校科技资源和研发优势,为高校毕 业生创业提供场地、经费和指导服务。支持政府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 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服 务。各地区设立的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扶持初创期、中早 期、成长性较好的创业项目,重点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将创业担保贷款 额度统一提高到 10 万元;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 20 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 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当年吸纳新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小微企业, 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 30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项目实行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3 年。对高校毕业生 创办中小企业实体生产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按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予以优先采购。各县(市)区要在确保风险防范的前提下,简化审批手续, 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二)做好留学回国人员服务。鼓励留学回国人员积极申报“赤子计划”和“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吸引更多学有所成的留学回 国人员来辽阳、回辽阳创新创业,为留学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供需对接服 务平台。鼓励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创办企业。
(三)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行动。落实能力提升、创业引领、 校园精准服务、就业帮扶、权益保护五大行动,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扶持政策,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举办各类专项招聘活动。组 建校企联盟,积极开展校企、校产、校地合作,增强高校人才供给与社会 需求的适应性,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岗前培训基地、就业基地和创业基地。 继续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等计划项目,鼓励 大学生应征入伍,按规定落实学费补偿、学费资助、助学贷款代偿、优抚 安置等政策。
(四)鼓励企业吸纳毕业生。对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 业生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含社会组织),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社 会保险费给予 1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 与研究,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 企业组织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每人每年 5000 元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2 年。
(五)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就业见习对象为离校 2 年内未就业并在县(市)区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未参加过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就业见习期限分为 3 个月和 6 个月两类。见习单位要为见习人员发放不低 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60%的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 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对见习期满留用率 50%以下(含 50%)的企业,见习补贴由财政部门承担 2/3,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见习补贴计算基数以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上 限);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 50%以上的单位,见习补贴全部由 财政部门承担。
(六)落实兜底帮扶政策。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将一 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助范围调整为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 贫困家庭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特困、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 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标准调整为 1000 元,对困难家庭 高校毕业生实施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继续推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专 业转换和就业创业能力提升培训项目,委托辽阳职业技术学院和沈阳工业 大学辽阳校区 2 所符合条件的高职院校对应届毕业生开展专业转换和就业 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的高校毕业生,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 证书的,参照省、市政府补贴指导目录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三、抓好其他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一)稳妥安置去产能企业职工。重点帮扶兼并重组、转型升级企业、去产能任务较重的钢铁煤炭行业,支持企业尽最大努力挖掘内部安置潜力,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促进分流 职工转岗就业创业,对单位新增岗位吸纳去产能分流人员的,按规定给予 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对本轮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因解 除劳动合同依法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 的,可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稳妥做好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 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
(二)推进就业服务均等化。农村转移劳动者可在城镇常住地进行失 业登记,享受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大力发展特色县域经济、魅力小镇、 乡村旅游和农村服务业,为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造空间。推动 农村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 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三)实施农村就业扶贫。加大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开发力度。 各县(市)区要积极开发一批村级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用于安置农 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全日制专科以上毕业生(年龄不超过 30 周岁)。农 民工返乡依法创办小微企业,吸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成员并稳定就业 1 年以上的,可按照规定申请创业场地补贴和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可持续发展原则,运用扶贫再贷款优先支持带动 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发展的企业及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经 济主体。
(四)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强化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对 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其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提供相应服务, 引导其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对仍难以就业的,全面落实就 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和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政策。 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基本养老保险按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按全市在岗 职工平均工资的 60%为缴费基数,财政按其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60%给予 补贴,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参加大病统筹,不建立个人账户,财政部门按社平工资和市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给予全额补贴。 公益性岗位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 险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职工最低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执行, 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超限额医疗保险费由本人承 担。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先行缴纳,经审核后,予以拨付补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包括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新招用就业困难人 员并与之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 险的用人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0%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实行定额每人每月 50 元。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 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和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时年龄为准,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不能同时享受)。各县(市) 区要严格执行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确保政策优先覆盖新产生的就业困难 群体。要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和 就业愿望的成员至少有 1 人稳定就业。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完善低 保渐退制度,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 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
(五)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认真做好符合政府安排条件的退役士 兵安置工作。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 业,建立需求数据库和实训基地,积极开展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创业孵 化活动,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退役士 兵,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参照省、市政府补贴指导目录标准给予 职业培训补贴。对退役士兵参加指导目录内各专业(工种)培训,通过不 同工种的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每人 190 元的职 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强化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
(一)创新教育培训机制。加快高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和学科专业布局调整优化,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 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产教融合发展工程、高技能人才振兴计 划。重点实施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项目和技能传承技术改造研修平台建 设项目,对每个市级技能大师工作站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 20 万元,主要用 于培训用品购置及技能交流推广费用。建设一批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 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站),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 师徒帮教等活动。
(二)健全技术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 中的决定性作用,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鼓励企业自主评定和动态聘 用工匠技师,在工匠技师中培养选拔省政府命名的辽宁工匠。引导和鼓励 专业技术人员向一线岗位流动,落实国家关于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 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 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加大对生产一线有特殊技能和 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的激励力度和奖励政策。每年遴选一定数量的在岗 位技能上工作业绩突出的辽阳工匠,对辽阳工匠入选者授予荣誉称号,颁 发入选证书。比照市级优秀专家待遇,当年享受市级优秀专家的津贴、医 疗和疗养待遇。
(三)完善政府补贴培训制度。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落实国家、 省政府补贴培训专业指导目录和职业资格正面目录清单制度,加快推行企 业新型学徒制、初高中毕业生劳动预备制、城乡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企 业技师培训等政府补贴项目。对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城乡劳动者, 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参照省、市政府补贴指导目录标准给予职业 培训补贴。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支劳动预备制培训 费的培训机构,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组织开展劳动预备 制培训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4〕108 号)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按规定标准给 予生活费补贴。根据签订合同时间的长短及参加培训人员的职业不同,企
业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期限为 3 个月至 6 个月。具备晋升职业资格申报条件,通过培训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每人 1600 元标准补贴;通过培训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每人 3000 元标准补贴;在相 应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参加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等方面 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新能力培养,并取得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 印制的培训合格证书的高级技师,按每人 1600 元标准补贴。按照规定对开展学徒制培训的企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年 5000 元标准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2 年。对城乡劳动者参加指导目录内各专业(工种)培训, 通过不同工种的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 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在现行职业培训补贴直接补贴个人方式基础上,根 据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培训工作需要,修订完善职 业培训补贴管理政策,出台由政府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和直接补贴培训机 构的实施细则。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失业 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7〕176 号)要求,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的企业,其职工依法参加 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 36 个月以上(含 36 个月),自 2017 年 1月 1 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 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根据企业职工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的 等级给予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为:职工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 级)、高级(三级)以上(含高级)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分别 为 1000 元、1500 元、2000 元。紧缺急需的职业(工种)补贴标准为:职 工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以上(含高级)职业 资格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分别为 1500 元、2000 元、2500 元。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四)强化公共就业创业精准服务。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 服务制度和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相关政策。持续推进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确保每个街道(乡镇)、社区配备 1 至 2 名公共管理和社会服 务专职工作人员,将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财政预 算。提高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每人每月岗位工 资 1600 元(含个人社保缴费),享受“五险一金”待遇。加强公共就业创 业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整合现有公共就业管理 信息系统资源,打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税务、教育、民政、公安 等部门信息数据壁垒,加快建设全市统一、互联互享的就业信息管理大数 据平台。打造“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推动服务向移动端、自助终端等延伸。
(五)防范失业风险。逐步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在出现严重规模性失业风险时,适当提高稳岗补贴标准、阶段性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同时,通过开展以工代赈、组织跨地区劳务对接、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开展生活帮扶等措施,化解失业风险。
(六)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为保生活、促就业,在确保失业保险基 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参保 10 年及以上,由最低工 资的 80%调至 85%;参保 10 年及以下,由最低工资的 70%调至 75%。
五、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政府责任。各县(市)区要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完善就业 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党政和高校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要按有关规定 配比就业资金,合理安排就业资金支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 资金使用效益。
(二)狠抓政策落实。加强政策宣传,强化督查问责和政策落实情况 评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加大政策和 资金倾斜力度,适时予以表彰;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 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 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三)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完善统计监测制度,探索建立新就 业形态、劳动者创业等统计监测指标。扩大就业数据信息来源,加强就业 数据与宏观经济数据的比对分析,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就业监测,为加强形势研判,规避潜在风险,落实完善政策,实施精准服务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