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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印发《关于实施人才引领的若干政策》

2017年12月06日 16:31  点击:[]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辽宁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化“四个着力”、落实“三个推进”,加快 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速人才集聚,政府和市场同时发力,以产业、行业发展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为重点,以优厚的政策打造人才强磁场,充分发挥人才在全面振兴钢都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大人才引进支持力度

1.全职引进的领军人才,给予 5 年期的薪酬补贴。补贴标准为:国内外顶尖人才 20 万元/年;国家级领军人才 10 万元/年;地方级领军人才 5万元/年。“两院”院士每月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 1 万元。

2.全职引进的高端人才,给予 5 年期的薪酬补贴。补贴标准为:高级人才 5 万元/年;高管人才 3 万元/年;专门人才 1 万元/年。

3.对全职引进的国家级领军人才给予产权面积不超过 200 平方米住房或 100 万元购房补贴;地方级领军人才给予产权面积不超过 120 平方米住房或 60 万元购房补贴。对国内外顶尖人才采取“一人一议”的方式,按高 于国家级领军人才的标准解决住房问题。

4.为符合条件的高端人才提供 5 年期租房补贴优惠政策。高级人才租房面积标准为 100 平方米、高管人才为 80 平方米、专门人才为 60 平方米, 分别按市场租金的 70%、50%、30%给予补贴。

5.政府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对新引进的领军人才、高端人才,根据 5 年内发挥作用情况,给予一次性专项奖励。

6.领军人才来鞍投资创(领)办科技型企业,处于扩张期或产业化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由风险资金提供担保的,按照发生担保额同期贷款利 率,给予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贷款贴息补助。以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贴息补助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7.领军人才来鞍实施重大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能够产生巨大效益的,可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 15%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8.领军人才来鞍创业的,作为发明人获得授权的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每项专利给予 4000 元费用补助;获得授权的国(境)外职务发明专利,每项专利给予 5 万元费用补助,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9.对列入国家、省外专局计划,并享受国家或省专项经费资助的引进境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给予 1:1 配套资金支持。对市级引进境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给予最高 5 万元专项资助。对引进专家层次高、成果带动作用突出、示范推广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每项给予 30—50 万元资助。

10.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以及我市特殊急需 的高层次人才,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可按“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原则给予特殊支持。

二、激励本地人才发挥作用

11.我市已当选或新当选的“两院”院士,每月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 1 万元。

12.我市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国家“万人计划”人选、享受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级优秀专家、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中的“百” 层次人选,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人才,享受本政策第 6、7、8 条款相关待 遇。对新成长为领军人才的,参照上述办法享受相关待遇。

13.每两年选拔一批“市级突出贡献专家”,一次性给予每人 3 万元奖 励津贴;选拔一批“鞍山大工匠”、“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一次性给 予每人 2 万元奖励津贴,上述人员均享受健康体检。每两年选拔一批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一次性给予每人 2 万元奖励津贴。

14.对获得国家级一类技能大赛前六名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的选手和 教练,按名次一次性给予 1.5—2 万元奖励,对选送单位一次性给予 10 万 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二类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省级一类技能大赛前六 名或省级一等奖的选手和教练,按名次一次性给予 0.5—1 万元奖励,对选送单位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励。 15.鼓励开展名师带徒活动,对被评为市级技能大师工作站的,给予10 万元补助资金;被评为省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站(室)的,再给予 1:1 配套资金支持。

16.鼓励企业建立大学生见习基地,对具有一定规模且引才作用显著的 大学生见习基地,经考核认定,给予企业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

三、推进育才引才平台建设

17.经认定的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重点 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等,给予 200 万元补助资金,省级 50 万元,市级 10 万元。

18.经认定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牵头单位 50 万元经费资助,省级 20 万元,市级 10 万元。

19.经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 50 万元补助资金,省级 20 万元,市级 10 万元。

20.对建立全国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单位,给予 50 万元补助资金;对建立全省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单位,给予 30 万元补助资金;对建立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单位,给予 20 万元补助资金;对建立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单位,给予 10 万元补助资金。

21.对建立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给予 30 万元补助资金;对建立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给予 10 万元补助资金。博士后研究 人员在站期间科研成果可作为评聘职称的依据,出站博士后到我市所属单 位工作的,可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2.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凡入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均可享受前 3 年免办公用房租金的优惠政策。为我市推荐并成功全职引进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的,每引进 1 人分别给予 10 万 元、6 万元、2 万元奖励。

四、完善人才服务保障机制

23.建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 3 亿元,由市和县(市)区、开发区以及用 人单位共同承担。享受政策支持的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按属地原则,支持 资金由市和县(市)区、开发区两级财政按照 1:1 比例分担解决。

24.为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办理“人才绿卡”,开辟落户、就医、申 办企业、职称评审等方面的绿色服务通道。

25.经认定的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其子女入读小学、初中、高中阶段, 充分尊重专家意愿,由学校所在市和县(市)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妥 善安排;其随迁配偶按原身份安排工作。

26.实行党政领导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健全专家决策咨询机制,聘请 领军人才作为市委、市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特邀委员,畅通专家建言献策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