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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创业证的管理和使用

2014年10月13日 10:40  点击:[]

一、自主创业证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简称自主创业证)是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高校毕业生在全国范围内自主创业享受优惠政策的管理凭证。

二、发放对象和期限

自主创业证发放对象是毕业年度内在校期间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中,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自主创业证的作用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创业地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并作为当年及后续年度享受创业税收扶持的管理凭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书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有关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毕业生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装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自主创业证申领程序

(1)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网址:http://cy.ncss.org.cn) ,按照要求在网上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

(2)所在高校对毕业生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通过后注明已审核,并在网上提交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3)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明数据库对高等毕业生的身份、学籍学历、是否是应届高校毕业生等信息进行复核并予以确认。税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高校和学生本人都可随时查询。

(4)规范管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样式并印制(带防伪标志),按毕业生比例下发至各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高校在网上审核确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采用实名制,限本人使用;若遗失或损毁,高等学校应依申请及时补发、换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