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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吸引高校毕业生来阜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7年12月27日 09:00  点击:[]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17 号)精神,吸引高校毕业生来我市 工作,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环境,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在促进我市经济社 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和引导市属及以下企业招录高校毕业生,对企业招用毕业年 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与之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给予最多不超过 2 年的单位承担部分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对离校 1 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实际缴费的 2/3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财政局、市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 资的 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 20%、基本医疗保险 6.5%、失业保险 0.5%的比例给予补贴;岗位补贴每人每月按照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30%补贴。(责 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重点吸引装备制造、农产品加工、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 生物医药、氟化工、皮革等重点行业急需紧缺的高学历人才。对企业引进 的博士、硕士和双一流大学毕业年度毕业生,给予 3 年每人每月 500 元—1500 元的安家补贴。(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在阜新市属及以下企业就业的及在阜新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在 我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凭租房合同及签订的劳动合同、营业执照、 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缴税证明等,可申请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标准为博士 每人每月 700 元、硕士每人每月 500 元、毕业年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 200 元。领取租房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 乡建设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各 县区政府)

六、对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毕业 5 年内的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出 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回阜租赁场地创业的,给予创业场地补贴。标准为 每年每平方米 100 元,补贴金额上限为每年 1 万元、下限为每年 3000 元。补贴期限不超过 2 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七、对全日制本科以上(含本科)高校毕业生在阜购买商品房,依法 缴纳五险并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达到 3 个月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 80 万元。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依法缴纳五险)和高校在校生在阜购买商品房的,给予每平方米 100 元的奖励政策,奖励最高不超过万元,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契税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 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阜新市 中心支行,各县区政府)

八、对企业引进的高校毕业生可实行职称评定“直通车”和“绿色通 道”政策。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结构比例已达到规定比例上限的,经相关部 门批准可以单列岗位进行申报或聘任。鼓励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 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具有硕士学位及以上人员,经相关部门批准,可采 取考核的方式进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

九、放开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原籍为阜新市的高校 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迁入地为阜新的《迁移证》即可办 理回原籍落户手续;原籍为本省其他市或外省的高校毕业生凭《普通高等 学校毕业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经人社 部门备案)的,可在就业地就业和人才服务局(人才中心)、单位的集体 户或亲属朋友的家庭户处申请办理常住户口。(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各县区、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制定出台实施细则,落实吸引高校毕业生来阜工作的各项措施。根据“谁受益、谁负责”的原 则,按照税收入库级次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资金。同时,做好吸引高校毕 业来阜工作相关政策的宣传,营造舆论氛围,搭建服务平台,帮助高校毕 业生来我市就业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