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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吸引高校毕业生来锦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7年11月22日 16:00  点击:[]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17 号)精神,吸引高校毕业生来我市工作,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环境,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支持和引导市属及以下企业招录高校毕业生,对上述企业招用毕业 年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与之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给予最多不超过 2 年(锦州籍高校毕业生不超过 3 年)的单位承担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对驻锦高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大专)给予不超过 3 年的上 述补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社局、市财 政局〕(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鼓励市属及以下企业引进高层次高校毕业生,对企业引进的博士给 予每人每月 2000 元的安家补贴;对企业引进的硕士给予每人每月 1000 元 的安家补贴;对企业引进的“985”工程和“211”工程高校毕业年度本科 毕业生,给予每人每月 800 元安家补贴。安家补贴期限为 3 年。(责任单 位: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委高校工委)

3.在锦州市属及以下企业就业的及在锦州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凭租房合同及签订的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缴税证明等,可申请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标准为博士每人每月 700 元、硕士每人每月 500 元、毕业年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 200 元。领取租房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责任单位:市住建委、 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委高校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对高校毕业生在锦购买商品房,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达到 3 个月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 80 万元。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高校在校生在锦购买商品房的,给予每平方米 100 元的奖励政策,奖励最高不超过 1 万元,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契税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住建委、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委高校工委、人民银行 锦州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5.对引进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可实行职称评定“直通车”和“绿色通道” 政策,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结构比例已达到规定比例上限的,经相关部门批 准可以单列岗位进行申报或聘任。我市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招聘的具有 博士学位人员,经相关部门批准,可采取考核的方式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

6.放开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 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 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 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经人社部门备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 落户手续。(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制定出台实 施细则,落实吸引高校毕业生来锦工作的各项措施。根据“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按照税收入库级次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资金。同时,做好吸 引高校毕业来锦工作相关政策的宣传,营造舆论氛围,搭建服务平台,帮助高校毕业生来我市就业创业。